水利法|第 79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