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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 83-2 條

水利法|第 83-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前項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相毗鄰者,主管機關得整合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逕流分擔計畫之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及審議第一項逕流分擔計畫,應設逕流分擔審議會為之。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公告、逕流分擔計畫擬訂之一定期限、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公告程序、逕流分擔審議會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水利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水利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水利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水利法-第 75 條(第 75 條)
  • 水利法-第 76 條(第 76 條)
  • 水利法-第 77 條(第 7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