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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 83-6 條

水利法|第 83-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水利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水利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水利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水利法-第 75 條(第 75 條)
  • 水利法-第 76 條(第 76 條)
  • 水利法-第 77 條(第 7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