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83-1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