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83-1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