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8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