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89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機關興辦者,由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