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 7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