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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原子能法-第 31 條

📜
法律名稱
原子能法
📋
條款號
第 31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八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內容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罰則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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