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78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海關緝私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