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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船舶法-第 15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法
📋
條款號
第 15 條
📂
分類
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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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條文摘要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 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

📝 內容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
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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