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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航路標識條例-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航路標識條例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航政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11-21
📋 條文摘要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

📝 內容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
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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