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條例|第 6 條|航政|法|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21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 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