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15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失效時,由民航局公告作廢。持有人並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