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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第 3 條

藥害救濟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專案核准,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所定身心障礙類別、程度分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害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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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害救濟法-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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