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