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