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