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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関税法|第 84 條|第五章:罰則|法律|施行中

第 五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 1967-08-08|公布日: 2024-01-03|最終改正: 2022-05-11

転送・輸入への実務的影響

本條處罰對象是報關業者與專責報關人員,不是個人進口人。對進口實務最重要的是第二項的免罰規定: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若在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實施事後稽核之前,主動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這確立了「主動更正優於被動查獲」的時間點界線。

内容

通関業者の違反については、自主的是正免除が利用可能な罰則が課される。認定従業員については、2,000新台湾ドル以上5,000新台湾ドル以下の罰金が課されることがある。違反を繰り返した場合、申告、検査及び承認特権の停止が採用されることがある。

罰則規定

罰則の範囲: NT$6,000-30,000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よくある質問 FAQ

報單申報錯誤還能補救嗎?

依本條第二項,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報關業者違規的罰則是什麼?

依本條第一項,報關業者違反關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專責報關人員也會被罰嗎?

依本條第三項,專責報關人員違反關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関連法規条文 - 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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