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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