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社會保險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 條文摘要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

📝 內容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