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4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