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24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輔導業者設置各該業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