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獎勵、補助。 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