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25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