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