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