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49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