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 17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農藥核准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農藥許可證。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農藥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