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4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其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