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9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