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0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