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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4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3-05-17
📋
條文摘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
📝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