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

📜
法律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條款號
第 40 條
📂
分類
林業及自然保育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