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5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