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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5 條
最後修訂: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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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 內容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 罰則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