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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