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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2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2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相關法律條文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