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0-1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