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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內容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機關,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罰則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機關,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第 34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