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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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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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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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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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信託業法-第 3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符合一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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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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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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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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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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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第 3 條
為建立農業金融體系,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 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條件、應檢附文件、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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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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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地方為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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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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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冷凍空調業,係指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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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血液製劑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血液製劑,指以人類血液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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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委辦單位,指將其工程以簽訂契約之方式,委由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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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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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國民年金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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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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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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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3 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