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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21

內容

辦理藥品臨床試驗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六萬元。 二、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四萬元。 三、藥品臨床試驗變更審查(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試驗委託者變更),新臺幣六千元。 四、藥品臨床試驗變更審查(計畫書、計畫書附錄、試驗藥品製造廠、試驗藥品文件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五、藥品銜接性試驗評估,新臺幣十萬元。 辦理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三萬元。 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書(包含非監視成分查驗登記及因應變更登記)之審查,新臺幣六萬元。 三、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書(包含非監視成分查驗登記以及因應變更登記)之審查,新臺幣四萬元。 辦理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實地查核,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臨床試驗(含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國外 GCP實地查核,每一國家新臺幣五十萬元。大陸地區亦同。 二、臨床試驗(含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國內 GCP實地查核,每次新臺幣五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