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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
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核能安全委員會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設備。 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 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
交通部古董車申請汽車之專用牌照檢驗、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專用牌照檢驗:引擎或車身(架)號碼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定期檢驗...
交通部雙向道標誌「警4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
交通部所有主輔操舵裝置之各部分,包括齒輪、舵柄弧、舵柄、滑車、牽桿、鏈、液壓遙控裝置或其他轉動裝置及制動器等均應予檢查,並操作試驗。
交通部客船具有特殊比例與型式,不符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時,得另檢具有關穩度之計算資料,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交通部除固定裝載淡水、壓載水、燃油或液體貨物,且設有其他有效抽排裝置之處所外,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水抽排設備以抽排任何水密艙中的水。 一、冷藏艙應設置...
交通部為防止固體散裝貨物移動,應儘可能裝滿並將貨物平均分布到貨物處所邊界。 為減少貨物移動與空氣進入貨物,貨物應進行平艙。 船長應考量船舶特性及預定之航程,...
交通部輕艇之容積,得以其艇長、艇寬及艇深之乘積乘○‧七定之。如裝有引擎或其他推進機械者,應將其引擎及其屬具或其他推進機械所佔之容積減除之。
交通部危險品裝船或卸船,或為其他裝卸時,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必須在場。
交通部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
交通部用於有壓力之動力輸送系統、控制與操作系統及加熱系統之其他易燃油料,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在船上人員之安全。當其位於具有點火裝置之處,...
交通部化學液體船之艙櫃構造連同附屬之管路、泵、閥、通氣管路與其連接件所用之結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適於所載運貨物之溫度與壓力。通常所採用之構造材...
交通部貨物與處理管路應符合左列通則: 一、貨物與處理管路包括揮發氣體管路、安全閥通氣管或類似管路應適用本節規定。但未含貨物之儀表管路得不適用之。 二、為保護...
交通部小船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等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況,必要時應作拆解檢查及性能試驗。
交通部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
交通部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交通部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
交通部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六小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安排組員有用餐時機。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