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3 條
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構)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之商品報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 一、檢驗處理期間五日以上。 二、未依本法第十一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3 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必要時,檢...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3 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
-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型式,指商品之基本設計。 本辦法所稱系列商品,指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
-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
-
商品免驗辦法
商品免驗辦法-第 3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商品,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免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3 條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技術文件,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
-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所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或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應向下列機關(構)或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 一、國家...
-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 3 條
度量衡業申請營業許可前,應填具籌設度量衡業營業許可申請書及聲明書,並檢附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其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籌設度量...
-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3 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衡器:非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但不包括下列各衡器: (...
-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3 條
漁業動力用油之銷售者,以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經濟部許可經營石油及石油製品,其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者,並應經農業部核定之油品公司為限。
-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
-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 3 條
中央各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 (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
-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及安全存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
-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相關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