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 條 能源

    供電線路與鄰近管路或線路設施間感應電壓之控制,由電業與相關業者協議處理。

    經濟部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

    (刪除)

    核能安全委員會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3 條 原子能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核能安全委員會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2 條 鐵路

    鐵路沿線應設置沿線電話箱或電話插座,以供工務、電務維修及行車緊急連絡之用。

    交通部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3 條 公路

    申請新領牌照之汽車,應於檢驗後將檢驗結果記錄於新領牌照登記書內。

    交通部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3 條 公路

    注意強風標誌「警4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經常吹襲路段將近之處。

    交通部
  • 船舶檢查規則|船舶檢查規則-第 44 條 航政

    艉軸套之磨損間隙超過規定之限度時,應予更換。

    交通部
  • 客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第 52 條 航政

    客船之乘客艙室應與船員使用處所隔離。客船因噸位、型式、構造或用途等原因,實際上無法隔離時,應儘量將兩者艙室作明顯之劃分或予以限制。

    交通部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53 條 航政

    客船各空間之吸水口除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機艙內之獨立動力水泵應具有通向客船各空間之直接吸水口,在任一空間內吸水口不得超過二個...

    交通部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52 條 航政

    具有化學危險之散裝貨物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分類與運送。

    交通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45 條 航政

    充氣式救生筏,依其性能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充氣救生筏:得適用於各級船舶。 二、乙種充氣救生筏:僅准適用於第四級至第六級及第十級至第十二級船,或總噸...

    交通部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2 條 航政

    (刪除)

    交通部
  • 船員服務規則|船員服務規則-第 49 條 航政

    電信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無線電子員、通用值機員、限用值機員。 二、其他屬於電信部門之海員。

    交通部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51 條 航政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在起居艙與服務空間部分,應以 A 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該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

    交通部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2 條 航政

    化學液體船之貨泵室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固定滅火系統: 一、經認可之二氧化碳系統。考量靜電點燃之危險,在各該系統之各控制站應張貼告示說明該系統僅供滅火之...

    交通部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2 條 航政

    管路之凸緣、閥及其他裝具在考慮第五十條之設計壓力後,應採經認可之標準。供揮發氣體用之伸縮膨脹接頭,得經認可採用較最小設計壓力為低者。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

    交通部
  •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2 條 航政

    小船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爐灶等產熱設備應予固定。 二、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基座與...

    交通部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 港務

    油輪、船舶載有易燃或爆炸類危險物品,未卸清或清除油氣前,不得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並不得拆卸主機檢修。

    交通部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2 條 航空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 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 三、符合設計...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9-1 條 航空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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