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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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有效接地系統內,專門用於防止接地棒、錨具、錨樁或管路金屬電化腐蝕之支線股中之非載流礙子,應符合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應妥適安裝使支線上段...
經濟部本法所定各種執照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但經持照人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新執照者,在申請換發新執照期中,原領執照...
核能安全委員會包件洩漏之放射性包容物,於一般運送狀況下超過許可限值時,包件可在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予以移去;其在修復及除污前,不得繼續運送。
核能安全委員會軌道之方位及前後高低不平處,應隨時校正保持平整,其方位及高低之允許公差,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最高速度予以規定。
交通部汽車駕駛執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國際駕駛執照之型式、顏色及許可駕駛之車類,依國際道路交通公約之規定。
交通部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
交通部航政機關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並於船舶檢查紀錄簿註明。 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依附件三之格式。
交通部油漆室及儲存可燃性油炓之處所,其出入口不得與乘客艙室之門或通道相連,或設於危及乘客安全之處。
交通部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長度未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之艉座型船,其凹下部分應為水密。其長度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時,凹下部分應視同井圍形甲板。
交通部硬式救生筏登乘入口、及穩度及標誌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三。
交通部裝載爆炸物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爆炸物之儲存庫、船艙、甲板、艙口或其他場所之處理工程,應於裝載前完成。 二、於裝載爆炸物之甲板、船艙等場所,處理貨物器...
交通部電信人員應遵守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有關國際及本國電信法令之規定。
交通部第貳等級船舶隔艙上之開口原則符合第二章第六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但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就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
交通部化學液體船應備有適當之個人防護設備,供從事裝卸載作業人員於任何作業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時使用,該項防護設備包括大護裙、長袖特別手套、適當之鞋、耐化學品材料...
交通部輸送貨物液體與揮發氣用之船用貨物軟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與貨物應能相容,並適於該貨物之溫度。 二、承受艙櫃壓力、泵或揮發氣壓縮機排出壓力者,其設...
交通部現成小船因變更用途或因修理、改造,致船身構造或容量有變更時,應將變更部分於申請書內詳細註明,檢同原有之小船執照,申請丈量。
交通部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品質系統...
交通部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
交通部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
勞動部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