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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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誌裝置,如有顯明異狀或發生障礙時,應即採取安全措施並立即修復。
交通部(刪除)
交通部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 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
交通部航行海上之客船,除按照前二條之規定置備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淡水三日之用量,作為太平用水。
交通部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器,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所規定之遇險頻率,於危急時自動確實有效發送無線電警報及遇險信號,並能為未經熟練之人員所使用。
交通部裝置有危險品之貨櫃裝載於專供載運貨櫃之船艙或艙區內時,有關本規則規定之裝載場所,得依左列規定放寬之: 一、依規定甲板間裝載,得改採艙內裝載。 二、依規...
交通部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記錄,同時持有...
交通部自所有起居艙空間及供船員正常使用非機艙空間通出之梯道與梯,其裝置應具有能迅速逃至露天甲板然後到達救生艇及救生筏,並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 一、在所有起居...
交通部貨物區域內之空間,通常人員並不進入者,包括貨艙空間、屏壁間空間、空艙空間、堰艙、含有貨物管路之空間及貨物揮發氣體可能積聚之其他空間,應能予以通風,以確...
交通部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所攜載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攜帶規定之油量。
交通部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勞動部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
勞動部製造設備在從事製造作業中,應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勞動部駕駛座採用升降方式之堆高機,應於其駕駛座設置扶手及防止墜落危險之設備。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座應使用緩衝材料,使其於走行時...
勞動部鍋爐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
勞動部減壓閥及安全閥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減壓閥應設在水壓互異供水分區間之聯絡管線,水壓過高時應裝設在其上游之配水管線,使最大水壓不超過所用管種規格容許之最...
經濟部試驗主持人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應記錄及解釋執行試驗計畫書之偏差。
衛生福利部中藥以同一處方,做成大小丸、錠、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做成不...
衛生福利部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 特殊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三週內完成核定。...
衛生福利部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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