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民法|民法-第 184 條 法律事務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 檢察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

    法務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133-1 條 銀行

    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 159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司法|公司法-第 172 條 商業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

    經濟部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 120 條 航空

    (刪除)

    交通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 國土管理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60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2 條 能源

    固定式電暖器電源導線之絕緣物溫度超過攝氏六十度者,其接線箱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

    經濟部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2 條 能源

    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線,其裝設應符合本章第四節及第二百十一條規定。

    經濟部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 條 公路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

    交通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171-2 條 航政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居住設備規範如附件九。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60 條 航空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訓練計畫應施予複習訓練及測驗,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過適合之訓練,勝任其職務。 地面學科...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9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

    勞動部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90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應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185 條 法律事務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 檢察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法務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134 條 銀行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但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應處之罰鍰,及違反第四十二條或中央銀行依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金融通限制或管理之規定,而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 160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司法|公司法-第 172-1 條 商業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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