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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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1 條
緊急照明應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經法規規定為必要之照明燈具。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使用高壓及低壓鈉燈、水銀燈、金屬鹵素燈等高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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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0-1 條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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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2 條
當供電給照明之經常電源中斷時,應有符合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之緊急電源提供緊急照明,應以下列規定之一裝設。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獨立於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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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0-2 條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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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3 條
自動或手動選擇供電給非關人員生命安全必要之公共或私人設施之電源系統,包括原動機之整套固定裝置,及從可攜式備用電源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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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1 條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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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4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設備應能承受其最大短路電流。 二、電源之負載計算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電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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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2 條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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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5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應有切換設備,並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備用電源相連。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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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3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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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6 條
除可攜式備用電源外,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應有下列規定之聲光信號指示裝置: 一、備用電源故障。 二、備用電源承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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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3-1 條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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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7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標識應依第九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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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3-2 條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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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8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配線得與一般經常電源配線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線盒或配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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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4 條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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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9 條
可攜式發電機之接地應連接至個別之接地電極,或以設備接地導線搭接至用戶配線系統之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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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5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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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90 條
裝設於建築物外之選擇性備用發電機組,在建築物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若裝有符合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隔離設備者,其供電給該建築物或穿過該建築物之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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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