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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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1 條
若於經常電源中斷後,緊急電源系統為單一電源者,得裝設永久開關裝置以連接可攜式或臨時備用電源,作為該單一電源維護作業期間之替代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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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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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2 條
緊急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所有緊急負載同時運轉之容量及額定,且能承受可能發生之最大故障電流。但緊急供電電源能自動選擇負載轉供,確實依序提供緊急供電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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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2-1 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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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3 條
緊急電源系統切換設備應為雙投自動切換開關(ATS),或開關間有電氣性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並應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緊急電源供電端相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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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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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4 條
緊急電源系統於下列情形時應有聲光信號指示裝置: 一、緊急電源故障。 二、緊急電源承載中。 三、蓄電池充電器停止運作。 四、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且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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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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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5 條
緊急電源系統之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源標識應設置於用戶總開關箱,標明每個現場緊急電源之型式及位置。 二、由經常電源供電之設備內拆除接地或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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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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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6 條
緊急電源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路之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包含切換開關、發電機及電力盤,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以識別其為緊急電路或緊急系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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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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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7 條
緊急電源系統應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為原則,使緊急照明、緊急電力或兩者之電源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依序自動恢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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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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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8 條
選用緊急電源應考量場地空間及供電服務類型,使其能在經常電源或其他供電電源中斷時,於最短時間內轉換為緊急電源供電,且其設備應位於可降低水災、火災、人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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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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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9 條
緊急電源系統應由下列規定一種以上系統組成: 一、蓄電池: (一)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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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9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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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0 條
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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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