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2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