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3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九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