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9023008 飼料用乳粉(魚粉含量在5﹪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8﹪及以上,苜蓿草粉含量在3﹪及以上),含脂重量超過1.5﹪,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飼料用乳粉(含魚粉≥5%+菜籽粕≥8%+苜蓿粉≥3%),含脂>1.5%,加糖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404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農業部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業部、臺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農業部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農業部公告者為準)。(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農業部或臺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 飼料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製造該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而輸入之飼料,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經發給輸入登記證者,得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 前二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輸入登記…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前,須向農業部申請許可,經檢驗合格並取得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輸入含有害物質或禁用成分等不得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併科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6 條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 A01 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公告委任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其所屬各分署申報輸入查驗。
    • 飼料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22-2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報輸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查驗不合格者,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違反罰則 第 22-2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馬來西亞 204.00 公噸 98.55%
  2. 荷蘭 3.00 公噸 1.45%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23091000002 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
  • 23099010003 魚溶漿
  • 23099021000 飼料用乳粉(魚粉含量在5﹪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8﹪及以上,苜蓿草粉含量在3﹪及以上),含脂重量不超過1.5﹪者
  • 23099022009 飼料用乳粉(魚粉含量在5﹪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8﹪及以上,苜蓿草粉含量在3﹪及以上),含脂重量超過1.5﹪,未加糖或未含甜味料者
  • 23099030009 飼料用乳清粉及改質乳清粉(魚粉含量在5﹪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8﹪及以上或苜蓿草粉含量在3﹪及以上者)
  • 23099090104 調製單味飼料
  • 23099090211 犢牛人工乳
  • 23099090220 仔豬人工乳
  • 23099090293 其他家畜飼料
  • 23099090300 家禽飼料
  • 23099090408 魚飼料
  • 23099090505 含維生素、胺基酸或礦物質之調製品(但不含動物性產品),供動物飼料用
  • 23099090603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 23099090907 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23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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